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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兩度的“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年度調整工作通知”近日又出現在一些央企內部的網站上。與此前僅僅對繳存額度進行調整不同,中央國家機關住房管理中心在此次發佈的通知中首次強調,“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屬違規行為。不允許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突破月繳存額上限”。按照新標準的測算,2014年相關中央機構和企業的住房公積金存繳限額為3760元,其中又規定提取額度不能高於存繳額度。
  作為輿論經常聚焦的幾大公務員群體、國企員工“隱性福利”之一,圍繞著住房公積金曝光的多起違規繳納事件,曾經數度引發輿論的炮轟和不滿。這其中,要以山東網通職工2006年月人均繳存住房公積金6389元,蘭州石化黨委辦公室的52人2011年月均繳存額近1.4萬元,以及吉林煙草所有高管的公積金賬戶每月入賬額均超過1.4萬元,最高者竟然高達18018元等等幾起曝光率較高的違繳事件最為引人矚目。在上述幾起事件中,所謂存繳限額完全與他們沒有關係,超過存繳限額數倍的金額照樣可以進出這些領導、員工的賬戶。
  為此,作為一種最直接也是最自然的反應,輿論對於住房公積金的不滿主要是針對政府雇員和國企職員大大超出了存繳標準這一點,即謀求的是一種數字上的公平。這種朴素的公平理想固然沒有什麼不對,但不得不指出的是,這樣的不滿顯得過於簡單,因為缺乏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具體運作體系的瞭解而終究無法給出更有力的批評。
  事實上,起源於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推出之初是為了緩解取消“福利分房”產生的動蕩,通過要求個人和單位繳存一定比例的公積金用於支付資金規模要求較大的商品房購置。應該說,該項制度推出的初衷充滿著善意,在解決一部分城鎮居民商品房購買的問題上,也的確起到過一些作用。不過,當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漸與壟斷國企的爆發性擴張以及國家財政收入疾馳上揚的背景相結合時,公積金制度逐漸成為一項拉開體制內外職工收入差距的“隱性福利”。
  由於公積金擁有“避稅”好處,一些國企開始將給員工的福利、獎金以公積金的形式發放。此外,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存繳額度起初各地並無明確規定,從民企的5%到國企的20%甚至更多都出現過,當然,光看比例是不夠的,還需要看繳金基數,不同城市、不同單位的繳金基數往往存在較大差距。近來,繳存比例和繳金基數的明確工作已經在各地展開,只是各地的監督依舊較弱。此次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佈的消息中明確了“超標準繳存屬違規行為”,我們也期待真正的監督能夠落到實地。
  住房公積金制度造就的不公平因素顯然不僅是為壟斷國企提供了製造隱性福利的溫床,更重要的是,此項制度的設計中,屬於個人財產的公積金支配權卻一直由專門的事業單位在把控。具體而言,個人的提取並非自由無限,而是需要滿足一系列嚴苛的條件才行。這就造成了有條件利用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購房的一類人,將在客觀上享受更低利率的貸款,以及相應的提取服務;相反,沒有能力和條件購房的人,則只能眼看自己的公積金服務於他人。
  一項有關住房公積金存繳額度調整的新聞,之所以能夠引發眾人的關註,其背後的意義不僅僅是地域和單位間繳存數額上的差異,更重要的,還在於此項制度所賦予的社會實際影響與其初衷有著鮮明的斷層現象。有學者直接呼籲廢除住房公積金制度,這樣的激進態度至少短期內難以被迅速接受;不過,反過來重新審視住房公積金制度,所謂存繳額度的限制,其意義也不能被放大,該項制度不能承載國人對住房公平的期待這一基本事實,更應當被認定和正視。  (原標題:[社論]設定公積金存繳限額難承製度公平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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